买商品房索取不动产发票 开发商不得再开预售款收据
记者从市地方税务局获悉,自今日起,消费者购买商品房交付定金、预付款、购房款时均应索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交齐购房款项后凭发票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手续。今后开发商不得再向购房人开具预售款收据,这是本市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采取的新举措。
据了解,近日市地方税务局发出公告,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本市启用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取代旧版房地产销售发票和预售款收据。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分为自开、代开两种,自开发票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销售商品房及二手房;代开发票由各主管地税局代开,适用于自开发票以外的房产销售行为。今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交付定金、预付款、购房款时,均应索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交齐款项后凭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第二联(办证联)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手续,购房者要认清新版发票和旧版发票的区别。
消费者凡在2008年1月1日前购买商品房,交付部分房款,取得预售款收据的可在今年1月1日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交付款项的合计金额补开一张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款项性质”填写“4.已收房款”,并在备注栏注明每张预售款收据代码、号码和金额。销售商品房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则需要到主管地税局要求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今后本市不再使用房地产销售发票和预售款收据。另据了解,我市个人销售二手房、房管部门向个人销售直管公产住房和单位向个人销售自管产住房,仍按原规定使用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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