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国土房管部门获悉,自10月1日《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房管部门近日依据新条例对无证售房者开出了首张罚单。罚款标准大幅提高,按每套房屋3万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据悉,天津海创置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8日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与购房人签订《银湾广场选房意向书》收取订金的形式,擅自销售位于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四支路与兴华道交口的“银湾广场”项目商品房,按每套3万元的标准收取了3套房屋的预订款9万元。房管部门人士指出,该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取房屋预订款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国土房管局于12月10日对天津海创置业有限公司按照每套3万元的标准予以处罚,共计罚款9万元。
房屋管理部门人士指出,广大市民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未办理销售许可证,可拨打市国土房管局投诉电话24462060或者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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