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刘女士在购买住房后依据《物权法》向房屋交易中心提交了《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申请书》,希望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房屋交易中心却向她发出了“您的登记申请按规定和实际情况不予受理”的《复函》。因认为房屋交易中心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刘女士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撤销不予受理刘女士预告登记申请的《复函》。据悉,本案已于昨日在塘沽区法院立案。据了解,这是《物权法》正式实施以来,在本市首起行政诉讼案。
买房依《物权法》申请预告登记
刘女士现年36岁,家住塘沽区。2003年12月1日,刘女士与本市某房地产经营中心签订了房屋预订协议,双方约定,将位于塘沽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卖给刘女士。在预订协议中,明确说明了房屋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价格、总价款以及房屋交易日期、付款方式(以租代售)、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刘女士依照协议约定,交付了定金等费用后,于2004年6月入住该房至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刘女士向天津市塘沽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了《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申请书》。
等待中收到暂不能受理《复函》
该申请书提交之后,刘女士于2007年12月12日收到塘沽房地产交易中心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的《复函》,该函明确告知刘女士:“您的登记申请按规定和实际情况不予受理。”理由是:“我市遵照《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受理各类房屋权属登记。虽然《物权法》中有对存量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相关规定,但现行政策没有开设针对存量房屋权属房屋买卖的预告登记规定,故我中心暂不能受理您的申请。”
认为合法权益被损害诉至法院
刘女士认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塘沽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其申请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将塘沽房地产交易中心推上被告席。另依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和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委托市或者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事务。”所以,将天津市塘沽区房地产管理局列为共同被告。诉请法院判令撤销不予受理刘女士预告登记申请的《复函》,判令其依法受理预告登记申请,并承担诉讼费用。
昨日,刘女士的委托代理人携起诉书、房屋预订协议及由塘沽房地产交易中心作出的《复函》前往塘沽区法院立案,并于昨日下午立案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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