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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 |
2007年12月27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受贿案一审宣判,何闽旭因受贿841万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任一年即落马的副省长
法院一审查明,1991年至2006年5月期间,何闽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41万余元。法院认为,何闽旭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何闽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何闽旭,1955年生,山东省沂水县人,大学文化。1991年7月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1993年10月任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1995年1月至1996年12月兼任丽水地委组织部长),1998年2月任丽水地委书记,1998年12月任安徽省池州地(市)委书记,2005年6月任安徽省副省长。
不过,何闽旭任副省长仅一年,便因群众举报而案发。2006年8月25日,何闽旭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免去安徽省副省长职务,当年9月12日,被依法罢免安徽省人大代表职务,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何闽旭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9月21日立案侦查,2007年4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2007年5月9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交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5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12月27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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