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2008年1月1日,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人》杂志发表《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正是这篇报道,给记者朱文娜带来了辽宁省西丰县公安局的《拘传证》。图为该报道的杂志页面和网络转载页面。
律师认为随意立案要负责任 记者朱文娜向中国记协提出维权请求
1月4日,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公安局派人到法制日报社主管的《法人》杂志拘传记者朱文娜。此前,该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该记者立案调查。
1月1日,《法人》杂志刊登了朱文娜采写的一篇报道,该报道涉及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详见本报1月7日1版《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西丰公安进京抓记者》)。
本报报道刊发后,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对此事表示关注。1月7日下午,记协相关部门约见《法制日报》有关负责人进一步了解情况。同时,朱文娜本人已向记协权益部门提出维权请求。
“不需要回答你这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条同时规定,该罪“告诉的才处理”,即只有当某人认为自己被他人诽谤,而且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才能受理。
那么,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对记者立案调查、拘传又有何法律依据呢?1月7日下午,记者就此事辗转联系到西丰县公安局政治处主任刘云鹏。
记者问:“有一件事想向您了解情况。不知道您今天是不是上网或看报纸,县公安局以诽谤罪对《法人》杂志记者立案调查了。”
刘云鹏:“我们年终总结,很少关注这些事。如果还有什么其他方面问题,可以问其他人。”
记者:“知道您很忙……”
刘云鹏:“我跟你讲,我们现在年终三级检查,很忙。我不太清楚,也不需要回答你这些问题!”
电话随即挂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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