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1月9日电 贵州汪家寨煤矿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和贵州黔西县垅华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了行政撤职、记过等处分。这两起煤矿事故总共造成22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20余万元。 记者从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汪家寨煤矿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中,煤矿矿长朱有忠和煤矿通风工区区长杨友鑫等人,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等,分别受到了撤职、降级等处分,朱有忠同时被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黔西县垅华煤矿重大透水事故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矿长李广清和煤矿法定代表人、副矿长刘家云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垅华煤矿常务副矿长兼总工程师杨德志,黔西县交通局海事处处长、原黔西县羊场乡乡长张文霖等人,则分别受到了罚款5万元和行政记过等处分。 2007年8月7日,贵州黔西县垅华煤矿在技改扩建施工中,由于对自然灾害引发的矿井水害重视不够,没有考虑到当地连降暴雨造成煤矿老窑积水可能造成矿下密闭墙溃决的重大隐患,更未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导致矿井边界西侧老窑采空区密闭墙内的老窑积水溃决,造成当班下井的工人12人死亡,2人受伤。 (本文来源:新华社 作者:刘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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