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在被老板辞退后提起诉讼,并依据今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以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为由,要求公司补偿他一个月工资。记者获悉,天津市法院将很快审理此案。
市民李先生昨天对记者说,他于2007年5月12日来到佟刚(化名)的设备公司工作,从事开车、购货等工作。但双方当时并未签订任何合同,当时老板每月给他1500元工资。后来,因为与老板的亲属发生了矛盾,老板决定辞退他,当时他在该公司工作了3个半月。
李先生说,因为种种原因,在3个半月的时间里,佟刚根本没给他任何工资。李某因此与老板产生纠纷,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李先生在仲裁部门表示,他在佟刚的公司工作期间,每天要工作10个小时,而且无公休日,因此要求佟刚的公司向其支付每日超时加班费、公休日加班费、经济补偿、精神赔偿金等各项费用3万余元。而佟刚及其委托代理人表示,李先生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所以没给他缴纳保险,公司并非强行将其辞退。而且,李先生工作时中午有休息时间,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佟刚等人表示,李某在公司工作期间,给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希望仲裁理清真相。
劳动仲裁部门经审理,裁决佟刚的公司支付李先生加班费4150余元。李先生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李先生剪了很多报纸,仔细研究了该法律。最终,他在律师的帮助下,决定将自己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500元以及未提前30天通知应补偿的一个月工资1500元,共计3000元。此外,李先生还要求佟刚的公司向其支付聘用律师的费用和劳动仲裁费用。
李先生的代理人对记者说,“未提前30天通知应补偿一个月工资1500元”的请求,就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提出的。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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