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获悉,日前,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下发了《 关于转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 > 的通知》 , 自今年 1 月 15 日起 , 我国和哥斯达黎加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的签证。
通知称,据外交部领事司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已于2007年 8月 23日签署,并将于2008年 1月 15日 生效。协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便利两国公民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就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效外交、公务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持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有效外交、公务护照的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停留、出境或者过境,自入境之日起不超过30天,免办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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