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78岁的上海籍男子蒋阿福在2006年、2007年暑期,多次以给零钱为诱惑,将房客之幼女现年8岁的孙某某骗至其房间内实施猥亵和奸淫。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蒋阿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07年7、8月间,被告人蒋阿福在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的住处,以给零钱为诱惑,将房客之幼女孙某某(8岁)骗至其房间内实施奸淫。至案发,被告人蒋阿福共对被害人孙某某实施奸淫20余次。 2006年暑假期间,被告人蒋阿福采用给钱诱骗的方法,多次将被害人孙某某带至房间内,对被害人孙某某实施猥亵。 2007年9月14日,被告人蒋阿福被接报的公安人员抓获,9月24日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依法逮捕。10月25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蒋阿福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阿福在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情况下,对幼女实施奸淫,情节恶劣;对幼女多次进行猥亵;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作者:刘燕枫)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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