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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赵国玺夫妇住进大东区小河沿路5甲7号楼43平方米的新居,并预交了200元水费。2007年7月,自来水东陵营业处对其进行定针收费,发现水表显示用水量为5731吨。当年10月19日,东陵打击窃水办公室为其下达缴纳水费通知单,要求其交纳水费10888.9元。因两位老人拒绝补交水费,东陵营业处一纸诉状将老人告上法院。 天价水费够用159年 经法院查明,赵国玺夫妇平时用水属生活性正常用水,月平均用水量为1—3吨。赵国玺夫妇认为,按每月3吨水计算,5731吨水够用159年,这显然存在问题。而且事发后,与其同等情况的邻居,200元水费一般还有结余。赵国玺夫妇认为营业处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按照《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供水企业应该按月逐家查验水表,而自被告入住近两年来,从未查验水表。对此,该营业处应该自行承担责任。 水费按表计量收取 自来水东陵营业处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城市供水用水应当计量,而水表是唯一的法定用水计量器具。被告入住之日起就开始享受城市公共供水服务。 2007年7月,营业处对该小区进行自来水定针收费时,被告所使用的水表已经使用水量5731立方米,但被告以不能用如此多的水为由拒不交纳水费。2007年10月19日,原告下达通知,但被告仍拒绝补交。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该支付拖欠的水费及滞纳金。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大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水表读数显示的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出现巨大差异时,不能单凭水表读数显示的用水量来确定水费金额。被告入住时已向开发商交纳了200元水费,至原告正式接管、定针收费时,比照同期入住该小区其他居民,被告交纳的水费应还有结余。在原告没有其他辅助证据证明被告仅不到两年时间里实际用水量达到5731立方米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确认被告欠其水费10888.9元。 2007年12月10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驳回原告沈阳市自来水东陵营业处的诉讼请求。日前,自来水东陵营业处对此判决提起上诉。 是入住时水表没归零,还是自来水管存在暗漏?这么多的水是怎么流出来的?天价水费究竟该由谁来承担?本报将继续关注。(记者刘宏伟李双琦摄影) (来源: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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