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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留神就成了受害者
模特起诉维护肖像权
今年24岁的李萍由于外表靓丽,被本市一家形象设计苑选为模特,并签订形象设计合同,约定由设计苑为李萍设计发型并拍摄艺术照,设计苑对拍摄照片享有永久使用权。后设计苑将李萍的照片发表在2006年2月出版的《发廊》杂志上,并获得业内人士广泛好评。2006年12月,本市一家知名的美发公司从江西某美容美发网站上看到李萍的艺术照,便从该网站下载该艺术照,用于公司的广告宣传。
去年7月,李萍发现本市一家美发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在一则广告中使用了她的一幅照片,而且还将她的照片与一男士的照片并列使用,引起她家人和朋友的误解,使其深受困扰。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同时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李萍的肖像权遭受非法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遂判令美发公司赔偿李萍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艺术照引发肖像诉讼
去年4月,女青年张娜受某个体摄影工作室的摄影师孙明之邀,担任模特。拍摄前,他与该摄影工作室经理及孙明签订了一份《特约模特合同》,双方约定,除用于工作室的宣传展示,摄影师的个人交流及参赛等用途外,其二人不得将张娜的照片进行营利性使用。随后,孙明为张娜拍摄了4张以面部特写为主要内容的艺术照片。拍摄后,孙明将这几张作品上传到了一家非营利性质的摄影交流网站上。
4月,在一家报刊亭前,张娜偶然发现一本月刊杂志的封面照,与孙明为其拍摄的一张艺术照片几乎一模一样,唯一不同的是将照片进行了水平翻转及修去了人物脸上的一颗痣。张娜随即找到孙明询问,孙明表示一直严格遵守约定,并未向杂志社投稿。孙明还特意找到杂志社质询此事,杂志社遂在6月份的刊物上刊登了补正信息,声明照片作者为孙明,但双方并未就照片报酬及著作权等相关问题达成一致。后张娜将杂志社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处被告杂志社在其杂志上就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孙明不承担责任。
女大学生遭网络恶搞
去年五月,李倩和同学一起去黄山旅游,回来后同学将其外出游玩的照片发到了该校的网站上,并命名为某校第一美女。随后,有无数网友在跟帖中对所谓的“美女”作出评价,其中不乏某些人恶意侮辱,还有一些人用软件将照片中李倩的照片进行了加工,配上诸如侮辱性的文字或图案后,合成新的图片,再发到网站上。很快这张合成照片成了周围同学热议的话题,李倩感觉到从未有过的压力,经常失眠,学习成绩也一路下滑。
李倩前来咨询,李律师说,李倩的遭遇实际上是网络“恶搞”,就是在他人的照片上添加文字或图案、更改背景,从而达到丑化他人形象的目的。这种行为首先侵犯了被害人的肖像权,将他人的照片配上侮辱性的文字或图案的行为,还侵犯了被害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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