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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旬大娘随团旅游,返津途中被颠簸成骨折,于是起诉要求索赔。日前,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旅行社赔偿8.4万元,旅游车实际所有人及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7月12日,本市一旅行社与一公司签订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年近60岁的孙大娘作为公司员工的家属,随旅游团到山西五台山旅游。
孙大娘说,7月16日在返津途中,由于旅游车司机对路面状况未加注意,使车辆发生剧烈颠簸,她被颠回到座位后,发生腰椎压缩性骨折。孙大娘表示,自己虽然现在已经出院,但生活仍然不能自理,于是起诉将公司、旅行社、旅游车的实际所有人及挂靠单位、司机等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各种损失9.4万余元。
对此,车主表示,当时车辆只是正常行驶中的一般颠簸,孙大娘发生意外,是由于她盘腿坐在车位上导致的。其他几个被告也不同意孙大娘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孙大娘作为员工家属,与旅行社存在着旅游合同关系。孙大娘在返津途中受伤,应视为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损害。于是依法判决旅行社赔偿孙大娘各种损失8.4万元;旅游车的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旅游车的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总额内,与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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