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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孤儿救助工作,把孤儿救助工作作为改善民计民生的大事来抓,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委九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让全社会共享和谐东丽经济发展的丰硕成果,区委、区政府研究出台了《东丽区孤儿救助工作暂行办法》,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行,新出台的孤儿救助办法将从制度上保障孤儿的生活。
《东丽区孤儿救助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年龄在18周岁以下(或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父母双亡且具有本区户口的孤儿都将得到区政府的救助。救助方式为:将全区孤儿全部纳入低保,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分类救助政策及区在校特困生待遇;按照孤儿年生活标准应略高于农村年人均生活标准的原则,对足额享受低保待遇的孤儿,由区政府为孤儿每月发放500元的生活补助金;为加强扶养人(监护人)的责任心,减轻扶养人(监护人)的负担,使扶养人(监护人)更好地对孤儿进行照料,保障孤儿生活,由区政府为扶养人(监护人)每月发放500元的生活抚养补助费。《东丽区孤儿救助工作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东丽区的救助制度,为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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