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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大港区召开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发布会,按照《天津市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精神,部署大港区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工作。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期间,本着抓住重点、管好源头的原则,对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带动作用的骨干商品作为实行提价申报的品种。其中包括: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和牛奶。对部分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消费品作为实行调价备案的品类。其中包括:粮食类中部分品牌的散装大米、袋装大米、面粉、挂面;食用植物油类中散装豆油、桶装豆油,部分品牌的调和油、花生油;肉类中猪肉、牛羊肉的主要品种;鸡蛋;乳品类中部分品牌的牛奶和奶粉;民用燃料类中罐装液化石油气、蜂窝煤。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制度。实行调价备案的经营企业,对于列入调价备案的商品,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这三种情形分别是: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的;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调价理由、调前价格、调后价格、调价额度及幅度。调价备案企业在提交书面报告的同时,应提供能够证明调价合理的凭证及相关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受理调价备案后,如果认为企业调价不合理或理由不充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同时说明理由。超过3个工作日没有做出干预决定并告知企业的,即视为同意企业调价。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7种行为为价格违法行为,即,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申报后提前提价的;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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