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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在存车场被撞坏后,车主得到了肇事方的一系列赔偿。然而此后,车主仍将对方推上了被告席。原来,车主在车辆送修期间,租了一辆同品牌汽车使用,在要求肇事方赔偿该笔费用时遭到拒绝。日前,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租车费用属合法损失,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4万元。
2006年5月16日14时许,本市一家贸易公司的职员霍某在河西区一写字楼地下一层存车场内移动其公司的丰田小客车时,将停放于该存车场内的一辆帕萨特轿车和其他两辆轿车(另案解决)撞坏。同年6月2日,交管部门认定霍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经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帕萨特轿车车主徐某的损失为3.8万余元。为维修徐某及他人的事故车,贸易公司支付了“事故拆解费”,并预付了赔偿金等计8.8万元。修车期间,徐某为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在一家汽车贸易公司租赁了相同品牌的轿车,并为此支出3个月的租车费2.4万元。后因徐某与上述贸易公司对租车费的承担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徐某将贸易公司告上法庭。对徐某所提诉求,被告贸易公司不予认可,并提出,其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已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原告主张的租车费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应予保护。本案中,被告职员霍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因其驾车系职务行为,被告应就原告合法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诉争的租车费问题,事故机动车在事故发生后至维修完毕期间,丧失了其使用价值,客观上影响了原告对该车的使用,因原告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其实际发生的租车费用应属合法损失且原告索赔数额合理,被告应予赔偿。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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