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已有妻室,却在外租房,与其他女子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长达两年时间。日前,河西区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该男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津南区农民冯某诉称,其与同区农民江某于1989年3月登记结婚。2003年,江某离家出走,与无业女子刘某以夫妻名义在外同居生活。2006年6月10日晚,冯某因生活困难,找到江某与刘某的住处,二人却出手将冯某打伤。为此,冯某将江、刘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追究二人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二人各自赔偿冯某精神损失费10万元,并共同赔偿冯某医疗费用1.5万元。对于冯某提出的诉求,被告人江某与刘某均辩称,二人只是朋友关系,并没有以夫妻名义生活。刘某还称,自己并不清楚江某的婚姻状况。
经审理,法院查明,被告人江某在与自诉人冯某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人刘某在河西区租房共同居住,长达近两年时间。其间,二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有配偶,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刘某虽与江某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她是在明知江某与他人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实施的上述行为。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江某犯重婚罪,处有期徒刑1年;判决被告人刘某无罪。对于冯某所提赔偿请求,因无法证实且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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