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下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犯有抢劫罪的犯罪分子进行了公开宣判。宣判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上述罪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罪犯李建明系本市宁河县农民,今年43岁。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建明因赌博欠债无力归还,萌生抢劫之念。2007年1月21日6时许,他来到被害人孟某经营的商店,以买东西为名骗开房门,趁孟某不备猛掐其颈部,后捡起一把尖刀朝孟某背部猛捅。孟某被迫逃至另一间屋,李建明追至屋内再次将孟某按倒并掐其颈部,后朝孟某颈部猛割一刀致其死亡。李建明进卧室欲寻找钱财时,见到被害人赵某在床上正欲起身,遂将赵某按倒在床上,朝其胸、腹部猛捅数刀,赵某拼命挣脱逃走,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建明翻找财物未果,逃离现场,后于当天被抓获归案。法院认为,罪犯李建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财物,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李建明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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