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中国恢复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据悉,此次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实际上是对2006年4月出台的消费税政策的延续。
根据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中国于当年4月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一次重大调整,在这次调整中,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一起,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规定,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的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2元,燃料油的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1元。
由于考虑到国际市场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上涨较快,上述4类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后,如果征税力度过大,将不利于价格的稳定,因此,经国务院批准,当时国家又规定,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可享受减税优惠,按应纳税额的30%缴纳消费税。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通知实质是将4类成品油消费税从享受减税政策调整为按规定全额征收消费税,不会对市场产生很大影响。
消费税是国际上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中国自1994年开始征收。10多年来,消费税在有效组织财政收入和正确引导生产消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将部分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旨在进一步促进生产企业节约资源,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以石脑油为原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口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石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l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石脑油应缴末缴的消费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抓紧进行清缴。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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