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伯为了能独住自己的租赁房,让女儿搬离。2月15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李老伯对房屋有租赁使用权,对要求其女儿搬离房屋的诉请不予支持。 今年75岁的李老伯有2个女儿,李老伯名下有一套租赁房。大女儿从1988年5月开始就一直和父母亲住在一起。同年6月,大女儿结婚后即把户口迁入父亲的租赁房。前几年因家庭琐事大女儿和父母亲不和,李老伯就搬出了租赁房和老伴一直住在小女儿家。但小女儿家的房屋面积并不大,而且孩子已成人,李老伯想搬回属于自己的房屋,却每次遭到大女儿拒绝。李老伯不得已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该房屋有租赁使用权,并且让大女儿搬离租赁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的承租人是李老伯,户主李老伯对该房屋有租赁使用权。但由于李老伯和大女儿户口从1988年6月就已迁入该房,而且大女儿和家人与李老伯一直同住了近15年,所以大女儿对该房屋同样享有居住使用权,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作者:朱梅)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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