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未破被窃物难定 法官依常理推定被盗物品 海淀区某物流大厦1023房间被盗,在刑事案件尚未侦破的情况下,被盗业主龙爱计算机经销部将大厦产权人物流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但是,龙爱计算机经销部丢失的物品究竟是什么,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如何索赔?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证据规则,推定被盗物品为笔记本电脑,终审判决物流港公司赔偿龙爱计算机经销部30万元。 案情回放 案发于2006年10月12日凌晨1时许,有人窜入大厦1023房间,至凌晨5时45分,该人用载货小推车推走13个笔记本电脑外包装箱和一个黑色箱包。龙爱计算机经销部报案称丢失93台笔记本电脑,价值75万元。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立案侦查,但至今未能侦破。龙爱计算机经销部遂将物流港公司告上法庭,认为物流港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龙爱计算机经销部除向物流港公司交纳租金外,每年还交纳6万元物业管理费,物流港公司在24小时监控、20分钟一巡查、检查出门条3个环节存在重大过失,对龙爱计算机经销部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刑案未破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被盗物品及其价值?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辩的焦点。关于被盗物品,目前能够查明的事实是:龙爱计算机经销部从事代销笔记本电脑业务;现场照片反映出大厦1023房间杂乱堆放着大量空的笔记本电脑外包装箱、白色泡沫填充物等物品;犯罪嫌疑人用载货小推车推走13个笔记本电脑外包装箱和1个黑色箱包。 基于以上事实,一中院法官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相关规定,首先推定被盗物品是笔记本电脑,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的长短和被盗现场有大量空纸箱、泡沫填充物等情形,推定犯罪嫌疑人将窃得的笔记本电脑运离现场的方式是:把整箱的笔记本电脑拆箱,再将笔记本电脑重新装箱,通过现场演示,一个纸箱可放置5台笔记本电脑。根据这些推定事实,一中院酌定物流港公司赔偿龙爱计算机经销部30万元。 事件焦点一 刑、民案结果不同怎么办? 记者了解到,物流港公司对推理断案有不同意见,该公司认为,是否有93台笔记本电脑以及是否被盗走,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 主审法官介绍说,刑事案件最终认定的犯罪数额并不必然等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损失数额。当犯罪嫌疑人既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侦查机关又不能获取足够的证据时,刑事审判采用的是“疑罪从无”的原则,即便被害人的损害结果是客观存在的,也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刑事审判最终认定的犯罪数额,有时会少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因此,刑事审判最终认定的犯罪数额在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仅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最终的赔偿数额。从这点来说,此案无须等刑事案件侦破后再作处理。 事件焦点二 被盗损失如何确定? 龙爱计算机经销部究竟丢了多少台电脑?物流港公司提出几个疑问:盗窃犯用小推车推走的纸箱内是否装有物品?是否都装满了?是否都装满了同样的物品?装的物品是否就是笔记本电脑? 主审法官表示,龙爱计算机经销部对其主张被盗93台笔记本电脑负举证责任,由于该经销部不能提供电脑的进货、出货、存货的具体账目,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时亦未对现场剩余电脑进行清点,无法通过被盗前的存货数量与现场剩余电脑数量之间的差额确定被盗电脑的数量,对此,该经销部承担不能按照其主张的数额获得赔偿的不利后果。至于物流港公司提出的盗窃犯推走的箱子里是否装的电脑以及是否装满等疑问,是其无视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责任编辑:郑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