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8年1月24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柏峰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2003年以来全市法院的主要工作和2008年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任务,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政协委员和其他同志提出意见。
一、过去五年的主要工作
2003年以来的五年,是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改革开放力度不断加大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五年,也是全市人民法院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的五年。五年来,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市委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和最高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十四届人大历次会议对法院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维护稳定,服务发展,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力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五年来,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710470件,审(执)结699642件,分别比上一个五年上升12.89%和11.25%。其中,市高级法院受理案件12611件,审(执)结12168件。200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39648件,审(执)结135442件。
——正确贯彻严打方针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刑事犯罪,促进平安天津建设
受理刑事案件41443件,审结41232件,判处罪犯48429人。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重点惩处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审结1041件,判处1262人。积极参加打击毒品犯罪、赌博犯罪、“扫黄打非”、“打黑除恶”以及破坏“三电”等专项斗争。全力抓好大要案的审判工作。审理了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塔力普·玉苏普行凶杀人案、海河牌牛奶投毒案、“5·17”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景占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等案件,有效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根据最高法院的指定管辖,先后审结了湖北省原省委副书记、省长张国光受贿案、重庆市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张宗海受贿案等案件,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部署,扎实做好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审理工作。市高级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对全部死刑案件实现二审开庭审理,切实保障死刑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制定下发《关于上诉、抗诉、死刑复核案件报送衔接问题的规定》,确保死刑复核工作的平稳过渡和有序衔接。
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做到罪刑法定、宽严相济、惩罚与挽救相结合。对社会危害大、犯罪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依法该重判的坚决重判,共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及其他重刑罪犯8275人。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认罪悔过态度较好,或具有其他法定、酌定减轻、从轻情节的则依法轻判。依法免予刑事处罚962人,宣告缓刑10345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108人依法宣告无罪。与有关单位配合开展对非监禁刑罪犯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非监禁刑的适用效果。
完善少年法庭审判机制,全市法院普遍设立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有4个基层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和平区法院成立了青少年教育基地,对异地未成年犯进行有效监管帮教,积极采用恢复性司法的新模式帮助其重返社会。基层法院坚持刑庭审判人员长期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教员,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市高院建立法制教育场所,被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命名为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基地。
——围绕我市发展战略目标,不断强化法律服务和保障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受理民商事案件417752件,审结410577件。及时提出为“三步走”战略和五大战略举措实施的司法保障意见,制定为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司法保障的具体措施。成立滨海新区司法保障协调领导小组,设立专门的调研班子,跟踪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动向,研究先行先试中出现的适用政策法律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和民心工程的司法保障力度。围绕海河综合开发改造工程、地下铁路、快速路、廉租房、京津城际铁路建设等重点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及时高效地审理相关案件。以法律手段支持政府清理停缓建工程。对公共事业项目纠纷优先处理,并在与法律不相抵触的前提下,适当调整立案、保全和执行条件,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加强对与产业结构调整、国企改制转轨、处置不良贷款相关的借款、破产、转让、兼并、出售等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为解决行政担保等历史遗留问题、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及工业战略东移创造有利条件,依法保全和审理了与之相关的案件144件,涉及金额82亿元,涉及安置职工10万余人。加强对国有困难企业破产的审核、立案和审理,支持我市推进困难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工作。受理破产案件644件,审结612件,资产总额达34亿元。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促进自主创新,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审理知识产权纠纷905件。
加强涉外案件审理,审理涉外案件581件,依法平等保护国内外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制裁违约、违法、侵权行为,创造统一、诚信、安全的市场法治环境。加强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成立海事法院曹妃甸法庭和巡回法庭。审结海事海商案件3010件,依法促进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规范海上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秩序,促进我市国际港口建设和海洋经济的发展。
——努力化解事关群众基本生活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抚养赡养、邻里纠纷案件65815件,有效化解矛盾双方的对立情绪,促进家庭和睦和社区环境的和谐。依法审理损害赔偿案件,制定下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损害赔偿数额参照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审理医疗事故纠纷782件,努力化解医患矛盾。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6145件,着力解决对受害人的合理赔付问题,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8658件,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依法审理进城务工人员劳务报酬纠纷,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全国法院首次推出劳动合同终止也要给予劳动者补偿的案例,为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确认这一原则提供了案例基础。
妥善审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委托理财等纠纷,制裁利用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制裁利用诉讼获取非法利益、规避法律、逃废债务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努力营造竞争有序和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认真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征用补偿纠纷,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受理行政案件7821件,审结7267件。妥善审理土地管理、房屋登记、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相关的案件,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慎重地审理行政拆迁案件,努力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千方百计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积极探索处理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努力寻求妥善处理行政争议的最佳方案,30%的行政案件通过撤诉解决,促进了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与信任。进一步规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程序,审查非诉执行案件19289件。
——加强执行、审判监督和国家赔偿工作,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探索新的执行方法,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力克执行难。全市法院于2004年和2006年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各级法院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集中人力、物力投入执行工作。采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悬赏执行、媒体曝光等多种方式,全力推进清理工作。市和各区县政法委把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一些区县探索建立执行垫付基金,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经过共同努力,执结各类案件209898件,执行总标的额达272.8亿元,执行难问题得到一定缓解。
加强审判监督工作。积极推行申诉、申请再审听证制度,提高审查效率。制定《关于民事案件指令再审、提审和再审后发回重审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案件质量评查考核体系,依法纠正错案和存在瑕疵的案件。既着力解决申诉人最关心的实际问题,维护其合理合法诉求,保障当事人实现救济权,又坚持法律原则,维护裁判的既判力。受理申诉案件23346件,决定再审1623件,审结1888件(含旧存),依法改判、调解和撤诉1107件。受理抗诉案件655件,审结601件,依法改判、调解和撤诉280件。加强国家赔偿案件审理,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40件,审结135件,决定赔偿18件,赔偿金额111.07万元,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赔偿。
——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审判作风,探索和谐司法机制
认真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完善各项司法为民、利民、便民措施。畅通诉讼渠道,完善立案机制。各级法院在立案接待大厅设立导诉岗,确定专人解答诉讼咨询,向群众免费提供来访须知、诉讼指南等资料,实现接待、导诉、解惑和立案的综合服务功能,引导当事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积极探索实行网上立案、上门立案、巡回立案、预约立案等便民立案机制,对老弱病残等当事人上门服务。建立诉讼“绿色通道”,对确有困难当事人减、缓、免交诉讼费4287.7万元,对弱势群体提起的诉讼,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扩大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收案范围,方便人民群众就近诉讼。
高度重视涉诉信访问题,畅通涉诉信访渠道。受理群众来信38516件,接访471060人(次)。推行涉诉上访一把手负责制、领导干部包案制、终审法院负责制、信访提示督办制。完善听证会、联合接访和与有关部门协调等方式,切实解决问题。加强信访接待的人文关怀,对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确有实际困难的当事人,协调落实适当的经济补助,理顺情绪,解决一批缠访缠诉和进京非正常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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