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失业保险制度
本市把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分别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医疗补助、丧葬补助等待遇。
四 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工伤保险制度
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职工。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初次缴费的按0.5%、1%、2%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费率,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调整确定基准费率,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发生工伤后,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 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
本市将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享受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此外,本市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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