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元面值港币误作百元给储户 法院认定责任在银行 客户须返还不当得利 晚报讯去银行柜台取钱,不想却因工作人员失误,多拿到47700元港币。日前,闸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任在银行,但客户必须返还多拿钱款。 去年10月11日,李女士拿借记卡到银行柜台,打算结清卡内港币5305.62元,其中5.62元以人民币结算,另5300元以港币支付。实际交付时,银行工作人员误将53张1000元面值的港币当作100元,实际多支付47700元。 事后,银行方面曾多次派人与李女士及其家人联系,在双方沟通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出言不逊,引发李女士不快,李女士拒绝还款。审理中,银行要求法院判决李女士归还多得的港币47700元(折合人民币45729.99元),并支付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自事发日起至归还日止。 李女士则认为,从此事的发生中可以看出银行管理混乱,工作人员素质低下。在上门催讨时,他们不仅不承认自己的过错,还出言恐吓,让自己不堪忍受,故拒绝接受其上门催讨的行为。李女士要求法院做出公正的评判,并将多得的钱款交由法院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多领取的47700元系银行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所致,对李女士而言,该款项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银行;但被告多领取的款项并非基于被告的主观故意,责任在原告方,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主张与法相悖,故判决被告归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港币4770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李女士对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判决结果的表述深感满意,并当庭将其多领取的款项交给法庭,由法庭返还银行。记者陆慧通讯员韩根南 (责任编辑:郑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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