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最低工资每月820元
天津市首次不再区分区县差别
4月1日起实施灵活就业者最低每小时7.8元
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政府批准,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4月1日起,全市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这是本市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首次不再区分区和五县的最低工资标准差别,标志着最低工资分配制度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上迈出了坚实步伐。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内六区、新四区和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调整为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720元、每小时4.3元,也统一调整为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工等灵活就业人员)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4月1日起,由每人每小时7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7.8元。
据了解,自1994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本市通过13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已由最初的每人每月210元逐步调整到820元,年均增长约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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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括缴纳的“三险一金”中个人缴费部分?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最低工资应当包括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生育保险没有个人缴费)和住房公积金。
2、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哪些项目?
根据《最低工资保障规定》,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如: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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