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原副局长李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和单位贿赂,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受贿罪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
李祥于2003年至2007年8月任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经法院审理查明,他在煤矿安全监察、事故处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违法收受他人、单位贿赂共计人民币62.8万元,美元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