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心理咨询师走进少年法庭 一个少年犯的标本案例 浙江在线03月18日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实行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鉴定,推行对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制度,实质上是对被告人的一种人格调查,这种调查结果用于刑罚裁量的参考,注重量刑的刑罚效果和社会效果,符合刑事司法现代化的国际趋势 小阳(化名)今年刚满18岁,不久前,他因为多次敲诈勒索被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法官之所以判处他缓刑,除了考虑到他的犯罪事实和危害程度外,还有就是一份对他的心理鉴定也起到了相当大的参考作用。据海曙法院刑庭有关负责人透露,从去年10月份开始,海曙法院在少年刑事审判中首开先河引入心理鉴定制度,从而作为对25周岁以下特别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量刑的参考。 一个少年犯的标本案例 小阳说,他被警察抓起来的一刹那,他感到眼前一片黑暗, “一切都完了!”熟悉小阳的人都说他是一个性格孤僻的人。父母因忙于工作,小阳自幼由外婆抚养,父母除了给他一些零花钱,很少过问他的生活。由于缺少必要的管教,小阳后来辍学了,成了社会上的小混混。 因为缺钱花,小阳将目光盯上了一些胆小的中小学生,对他们实施了敲诈勒索。海曙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定,小阳伙同他人共索取现金2700元。海曙区人民法院在对此案进行审理过程中,经过小阳同意,请宁波人和心理咨询中心的二级心理咨询师马洪波为他做了心理鉴定。对小阳的心理测试是在宽松的氛围下完成的,心理咨询师请小阳按照自己的想象画参天大树,在沙盘里摆出一幅“外婆的澎湖湾”,在一片大海、田野之间,外婆点着蜡烛等着小阳归来。 心理咨询师根椐测试得出结论:大树阴影浓重说明小阳不敢直面现实的挑战;外婆、田野、蜡烛象征希望,大海象征未知诱惑,这两方面提示他潜意识充满了矛盾和挣扎,需要外界的力量抵制诱惑。根椐案情,并参考心理评估反映出小阳的心理及性格特征,加上他所处的实际生活环境,法院最终决定判处小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小阳说,他接到判决的那一刻,心里非常激动,下决心以后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小阳的家人对这个判决也没有异议,表示要配合有关部门,帮助小阳改过自新,不能再让他走犯罪的道路。另据各方面反馈的信息,小阳现在像变了一个人,不但懂事了,也知道帮助别人,一切正向好的方向发展。 少年审判引入心理鉴定 张丹丹是一名女法官,海曙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庭长,她自从来到刑庭以后,一直对未成年人犯罪有着强烈的关注,也喜欢钻研这方面的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件令人心痛的事,家长把孩子抚养长大,是想让孩子成为栋梁之才,而不是成为一名罪犯,孩子应当在学校里成长,而不是在审判庭里!”张丹丹说,每当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卷,她就感到心痛,但是从法官的角度来讲,她不得不依法办案。 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61条规定,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张丹丹介绍,在这个大背景下,他们经过论证,于2006年在少年刑事审判中建立了社会调查员制度,请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参考。这在当时是全国首创。 张丹丹说,在实施社会调查员制度后,改进了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对于是否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缓刑有了参考依据。但是,这个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欠缺,就是社会调查由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调查出来的结果太过于表面化,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心理缺乏必要的了解,不利于惩罚犯罪和挽救失足少年。在此基础上,他们借鉴国外对少年刑事犯进行心理测评的经验开始对未成年被告人做心理评估工作。经过初步的试验后,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让审判工作更加合理和科学。从去年10月开始,他们将对未成年被告人心理鉴定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了下来。 “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审判中引入心理鉴定制度是一种全新的尝试,其目的在于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健康状况,为正确判决提供参考!同时也可以据此确定相关的帮教对策,为判决后的个性化司法矫治提供依据。”张丹丹说, “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区别对待,在操作中不但要依法惩罚,还要注重挽救和教育,更要体现人性化。” 鉴定全过程要录音录像 海曙法院提供的资料表明,对未成年被告人做心理鉴定与评估要分几步走,首先要经过被鉴定人的同意,并且要得到被鉴定人的积极配合,这样才能真实地反映出其心理状况。宁波人和心理咨询中心负责人刘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在接受法院的委托后,将按照有关程序对当事人进行综合测试,然后做出鉴定和评估意见,并对当事人今后的矫治方向提出建议。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未成年刑事被告进行心理鉴定是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鉴定全过程还要录音录像。心理鉴定不但给法院量刑做参考,同时还给被判刑者以后的帮教做进一步的参考。 海曙法院刑庭有关负责人认为,他们把心理咨询的鉴定报告作为量刑时的参考,给青少年被告以相应的处罚。如果当事人在犯罪时出于一时冲动或激情犯罪,放到社会上不会产生进一步的危害,他们就考虑判缓刑。如果当事人在犯罪时的主观恶性比较大,或者有再犯的可能,那就要考虑判处实体刑罚。至今他们已将多名青少年被告进行了心理鉴定,除了两名被判实体刑罚外,其他的都是判处缓刑,被判处缓刑的少年犯非常珍惜这来之不易的自由机会,也理解法院的良苦用心,所以表现不错,事实证明,收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预期效果。 人格调查彰显人文精神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海曙法院此举在全国法院系统也属罕见,一经推出就受到法学界的高度关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在最近召开全市少年审判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推广海曙法院的做法。 浙江万里学院刑法学副教授丁寰翔认为,海曙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前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鉴定和社会调查,是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同时也是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和体现。由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其身心发育还不成熟、社会化过程没有结束、可塑性强及其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决定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司法处遇应与成年被告人不同。在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指导下,许多国家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就未成年被告人的审理作出了司法解释,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特别的司法处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实行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鉴定,推行对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制度,实质上是对被告人的一种人格调查,这种调查结果用于刑罚裁量的参考,注重量刑的刑罚效果和社会效果,符合刑事司法现代化的国际趋势。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何家弘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认为,海曙法院的做法是一个令人欣喜的尝试,现实中很多未成年人犯罪只是由于心理不成熟,受人蛊惑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法院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鉴定作为量刑的参考,将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有一个更加客观全面的认识,从而作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加客观公正的判决,既有利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改造和成长,又彰显了人文精神。 宁波晚报边城雨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