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进不久得知出租人竟是假房主
租房人告中介审查不严
讨回经济损失900元
租房人通过中介人介绍,与“房主”签订协议,租赁了一套房屋。进住不到一个月,租房人却意外得知与自己签协议的“房主”竟是假的,并被真房主要求腾房。租房人由此十分气愤,随后将中介人和真房主一起推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本市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人对其提供的房屋信息没有进行严格审查,对租房人的损失需承担相应责任,但真房主并无责任,遂一审判决中介人一次性赔偿租房人经济损失900元。
据原告张某诉称,去年8月,张某到李某经营的房屋信息咨询中心租房。后经李某介绍,张某与陈某签订了租房协议。9月5日,张某搬进租赁房。然而,9月17日,一名为陈某某的人找到张某,说自己是租赁之房的真正承租人,并要求张某腾房。后经派出所查证,张某方才得知,与自己签订租赁协议的陈某是假房主。其后,真房主陈某某在要求张某腾房未果的情况下,将租赁房封死,致使张某不能进住。气愤的张某认为,李某在经营房屋业务中缺乏责任心,对房屋出租信息未认真核实,造成他上当受骗,而真房主陈某某又将房屋封死,造成他无房可住,致使他遭受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二被告李某和陈某某予以赔偿。
法庭上,被告李某辩称,当初因为原告要租房,他帮原告找了好多人,但都没租成。去年8月,案外人陈某到房屋信息咨询中心要求登记出租房屋,原告那天正好也在咨询中心,随即便和陈某攀谈起来。当天,原告到陈某处看房,并向陈某交付了500元定金。次日,原告到咨询中心借了一个租房协议文本,咨询中心按原告和陈某的意思填写了协议书内容,但并没有收取原告的中介费。该行为应是帮助行为,而非中介行为,故不同意原告诉请。另一被告真房主陈某某辩称,自己所承租的房屋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原告占用的,原告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是不合法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应为被告陈某某。法院认为,原告与李某为居间合同关系。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案件中,原告同案外人陈某在被告李某经营场所洽谈租房事宜,由被告李某提供租房制式合同,代为填写空白部分,并协助原告查看租赁房屋。被告李某作为房屋信息咨询中介,以其提供的中介服务盈利,现虽未有证据证实被告李某向原告收取了中介费,但其行为已属房屋中介服务之性质。被告李某向原告提供中介服务,应该对房源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但其明显没有尽到该注意义务,在中介服务中存在过错,因此对原告因租房造成的损失需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陈某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并未将诉争房屋出租给原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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