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开审"同命不同价"案
变成城里人可多拿27万
新快报讯(记者曹晶晶实习生王傅蓉)农村人出意外获得的赔偿要比城里人差好几倍,“同命不同价”的现状历来就有争议。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交通意外民事索赔案,原被告就死者是否在城镇居住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李少三是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灰寨镇金星村人,从2004年3月开始与其妻周某在广州市增城石滩镇郑田村经营一间小商铺。2007年4月28日,李少三骑摩托车在增城荔新公路邵村路段发生了车祸当场死亡。随后,增城法院一审认为李少三在增城市石滩镇郑田村经商,没有固定收入,因此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赔,判令同案两肇事车车主及相关保险公司赔偿李少三亲属178429.57元。
李少三亲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院。他们认为,李少三在出事之前已在增城市石滩镇郑田村居住、经商达5年之久,而郑田村已经在城市化的进程当中变为了城镇。周某认为丈夫的情况正好可以适用相关条例,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额共计444138.35元。但保险公司及肇事车车主认为,对方不能证明其是城镇居民。
此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曾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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