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同学间的一次恶作剧,一名女生受到老师批评,而校方则表示要处分该女生,且不让她参加期末考试。因无法接受这样的处理结果,女生患上“癔症”。该女生之母为此代理其将校方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日前,河西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二学校承担80%责任,赔偿该女生医药费、交通费等计1.6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4万元。
2003年,14岁的小陶考入本市河西区乙中学,由于该校系甲中学开办的公办民助学校,所以小陶上课学习仍在甲中学校内。2004年6月17日课间休息时,小陶将同学蛋糕盒内的干燥剂放入水瓶中搅晃(水变色),一名同学写纸条问小陶是否向同学小军水里放了东西,小陶称“放了点儿”,后该同学告诉了小军,小军又汇报给老师。转天,老师通知小陶家长到校,并要求小陶写检查。其间,学校还通知小陶家长与小军家长到校解决问题,小军家长对小陶当面进行指责,学校则表示要处分小陶,并拒绝小陶参加考试,小陶为此精神恍惚、情绪激动。当月30日,学校没有让小陶参加考试,小陶家长找学校领导交涉未果。2004年9月,甲、乙中学均要求小陶转学,小陶病情加重,开始就诊,诊断结果为“待分类精神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2006年4月,相关部门鉴定小陶患有“癔症”。经与学校协商解决方案未果,小陶在其母亲的代理下提起诉讼,要求甲、乙两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2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
庭审中,被告甲中学辩称,小陶不属于其学校学生,故不同意小陶诉求。被告乙中学则称,小陶系单亲家庭,小时候上寄宿学校,性格孤僻,这也是引发其疾病的诱因,所以学校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对小陶的合理损失同意赔偿。诉讼期间,经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得出“小陶于2004年6月经历的‘事件’是导致疾病的诱发因素”的结论。法院认为,小陶在校上课期间与同学发生问题,被告学校老师未能在了解事情真相后化解矛盾,在处理问题时过于草率,使问题更加激化,并诱发了小陶精神疾病的发生。在小陶精神发生疾病后,学校仍未能引起足够重视,致使问题长时间未能解决,造成小陶病情加重,为此二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小陶由于自身生活氛围、家庭环境造就了其自身的性格特点,在发生此次事件后,未能冷静思考、正确面对,导致精神疾病发生,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甲中学所提小陶不是本校学生,故其不应作为被告的辩解,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涉案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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