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拉萨“3·14”事件引起西藏自治区各族群众强烈愤慨。
他们都清楚地记得,解放前西藏在“三大领主”压迫下,作为“农奴”的他们常年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他们处在社会的最底层,任由“三大领主”的欺凌与压迫,没有人身自由,更谈不上政治民主权利。是共产党让他们翻身做了主人,是社会主义制度让他们过上了幸福的新生活。
西藏解放后,西藏人民见证了自己经济生活中日新月异的新变化,政治民主中翻天覆地的新进展,科技、文化、教育的丰富多采,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的日益完善,旅游、人力资源得到巨大的开发。
他们纷纷表示,作为旧西藏“三大领主”总代表的达赖,仇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根本代表不了如今的西藏人民。充分享受到时代进步、社会发展成果的西藏人民,决不允许任何势力阻挡西藏和谐发展的历史车轮。
零的突破
用“一穷二白”来形容旧西藏,是再确切不过的了:现代工业、交通、能源等都是一片空白,当地工业连一根火柴都不能制造,有的只是手工作坊;120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没有一条正式公路,有的只是“羊肠小道猴子路,云梯溜索独木桥”,从外地进藏少则个把月,多则一两年。
是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为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开辟了广阔道路,中央的关心、全国人民的支持为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活力。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召开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作出一系列加大对西藏工作扶持力度的重大决策,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优惠政策,使西藏经济社会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快车道。
西藏地方财政收入:0到23.14亿元的突破
经过50多年的建设,特别是近20多年的改革开放,西藏经济逐渐由“输血型”向“造血型”过渡。1988年,西藏地方财政收入打破“零”的记录,1992年财政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1993年财政收入接近2亿元。
2004年完成地方财政收入11.99亿元,按同比口径计算,比上年增长19.5%。其中一般预算收入10.02亿元,增长22.9%。在一般预算收入中,增值税增长14.5%,营业税增长8.5%。地方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5.7%。
2007年,西藏实现地方财政收入23.14亿元,比上年增长34%。一般预算收入20.14亿元,增长38.3%,其中,各项税收完成11.68亿元,增长32%。西藏地方财政支出279.36亿元,比上年增长38.1%。
西藏工业总加值:从0到47亿元飞速发展
西藏1951年和平解放前没有现代工业可言。十三世达赖喇嘛执政时期曾兴办了一个小型军械厂和一个小型铸币厂,但不久就处于倒闭或半倒闭状态。1959年,西藏自治区工业总产值4344万元。
2008年1月16日在西藏自治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报告称,2007年西藏工业总产值达到47亿元,比上年增长18%。
2007年11月2日上午,西藏自治区政府新闻办、西藏自治区统计局发布西藏前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指出今年西藏规模以上企业销售产值增加明显,成为西藏经济发展的亮点之一。西藏工业生产快速增长,全年工业创造增加值25.71亿元,比上年增长17.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创造增加值22.54亿元,比上年增长17.6%,实现产值41.36亿元,增长18.4%,其中重工业实现产值26.66亿元,增长18.2%;轻工业实现产值14.70亿元,增长18.7%。从不同经济类型看,规模以上国有工业企业、股份制工业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工业企业增长较快,国有工业实现产值13.82亿元,比上年增长13.6%;股份制企业实现产值17.45亿元,增长31%;外商及港澳台企业实现产值3.98亿元,增长41.4%。几个主要行业中,黑色金属矿采选业实现产值3.58亿元,比上年增长15.4%;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实现产值7.53亿元,增长48.2%;饮料制造业实现产值4.97亿元,增长73%;医药制造业实现产值5.74亿元,增长1.7%;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实现产值7.98亿元,下降了6.9%。
目前,西藏工业经济已经进入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增长速度最快的时期。
随着青藏铁路的开通,西藏经济基础设施不断完善,西藏瞄准内地和区内两大市场,突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具有西藏特色的工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记者从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目前,西藏矿产业发展持续增温,绿色食(饮)品加工业、藏药业和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迅速。通过实施品牌推进战略,到2007年底,西藏已有2个中国名牌产品、4家企业的7个国家免检产品、12个西藏名牌产品和23家质量信誉AAA级企业。甘露藏药、奇正藏药、高争水泥、雪域圣毯、拉萨啤酒、圣鹿食用植物油等一批西藏产品发展势头良好,销量稳步提高。
青藏铁路开通后,5100牌矿泉水作为铁路直通车组专用产品,打开了全国市场,目前已具备了年产30万吨的生产能力,预计2007年销售量达1万吨,是上一年的10倍。
同时,铬铁矿开采及市场销售良好,铜、铅、锌等有色金属资源开发开始步入规范轨道。去年,西藏铬铁矿产量达12.9万吨,玉龙铜矿1万吨电铜工程、拉萨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藏药厂如意珍宝系列藏药现代化工程等重点产业建设项目进展顺利。
西藏特色工业产品在当地市场占有份额不断扩大,水泥产品已占据全区绝大部分市场份额,水泥年产量近200万吨,特色工业的发展促进了全区二产的大发展。
在工业生产快速发展的同时,企业经济效益得到了大幅度提高。2007年1-11月份,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值34.90亿元,比上年增长25.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37.1%,利润总额增长42.0%。
同时,主要工业产品产量迅速增长,2007年,发电量达到15.17亿千瓦时,比上年增长14.7%;中成药(藏药)产量1039吨,增长5.2%,啤酒产量8.35万吨,增长31.9%,瓶(罐)装饮用水产量11927吨,增长2.6倍。
西藏自治区政府主席向巴平措说,西藏今年将着力推进以规模化为重点的特色产业建设,集中力量培育品牌形象好、技术力量强、管理水平高、带动作用大、有竞争实力的企业,切实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发展质量。
他说,今年西藏将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力争在组建矿业集团、藏药集团、建筑建材集团上迈出实质性的步伐。同时,加强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打造核心品牌,提升产品档次,做大做强矿泉水业。
西藏:0普选与93.09%参选率享有充分政治民主权利
1951年,西藏获得和平解放,为西藏人民争取平等的人身权利带来了希望。1959年叛乱平息后,中央人民政府顺应西藏人民的愿望,在西藏进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极端腐朽、黑暗的封建农奴制度,百万农奴和奴隶翻身解放,不再被作为农奴主的个人财产加以买卖、转让、交换、抵债,不再被农奴主强迫劳动,从此获得了人身自由的权利。这是西藏历史上划时代的伟大变革。
旧西藏的法典被废除,人不再分为三等九级,各种野蛮刑罚被禁止,私设的监狱被全部拆除。新中国宪法和法律,保障了西藏人民人人享有生命与人身安全的权利。
民主改革废除了生产资料的农奴主所有制,参加叛乱的农奴主占有的耕地无偿分给了无地的农奴和奴隶。对未参加叛乱的农奴主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赎买政策,1300多户未参加叛乱的农奴主和代理人的90万克(15克相当于1公顷)土地和82万多头牲畜由国家支付赎买金4500多万元。
西藏劳动人民再不受农奴主的沉重差税和高利贷剥削,劳动果实全部留归自己,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全区粮食产量1960年即比1959年增长了12.6%,牲畜存栏数增长了10%。西藏人民开始得到争取温饱的生存权利。
民主改革结束了旧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领主专政的政治制度,实行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按照新中国宪法,西藏人民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成为国家的主人,享有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政治权利。
西藏自治区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们直接选举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这些代表又选举出席全国和自治区、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利。西藏人民为获得当家作主人的权利而政治热情高涨,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1961年,西藏各地开始实行西藏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普选,翻身农奴和奴隶第一次获得了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积极行使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选举全国和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通过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2002年,在西藏的自治区、地(市)、县、乡(镇)四级换届选举中,全区有93.09%的选民参加了县级直接选举,有些地方选民参选率达到100%。在选举出的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所占的比例,在自治区和地市两级达80%以上,在县、乡(镇)两级达90%以上。
广大西藏人民享有了参与国家和地方管理事务的权利。自195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西藏委员会”成立以来,共5任自治区政协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担任。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占87.5%;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占69.23%;在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中占57%;在自治区政协常委和委员中分别占90.42%和89.4%。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占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77.97%,分别占三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干部总数的69.82%和82.25%。2005年3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2985名代表,其中,西藏自治区有21名代表(包括13名为藏族代表,一名门巴族代表和一名珞巴族代表;妇女代表有5名)。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先后有十四世达赖、十世班禅、阿沛·阿旺晋美、帕巴拉·格列朗杰、热地等藏族公民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目前,西藏有29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士担任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务委员,其中,阿沛·阿旺晋美、帕巴拉·格列朗杰担任全国政协副主席。
根据宪法规定,西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省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既享有普通省级行政区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又享有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据统计,自1965年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制定了220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内容涉及政权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婚姻、教育、语言文字、司法、森林、草原、野生动物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这些法规和条例具有鲜明的西藏地方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据统计,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对外国人来藏登山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决定》、《关于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活动的决议》、《关于严厉打击“赔命金”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定》等。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维护西藏人民的特殊权益,促进西藏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西藏自治区实际情况的,自治区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还可以根据授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条例和补充规定。如,1981年,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西藏少数民族历史婚俗等实际情况出发,通过了《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将《婚姻法》规定的男女法定婚龄分别降低两岁,并规定对执行变通条例之前已经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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