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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在组织大规模促销时,没有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入场购物秩序——
超市购物顾客摔伤获赔偿
[案情回放]
2007年5月6日,某大型超市打出低价出货的广告。张某知情后一大早就去超市门口排队,当时超市门口聚集了大量同样等候超市开门的顾客。超市开门后,现场没有工作人员引导顾客入场购物,导致现场秩序一片混乱。由于张某年岁较大,身体比较虚弱,禁不住众人的拥挤推搡,在入场的过程中摔倒在地,致身体多处受伤,后被人送往医院救治。出院后张某找到超市进行交涉,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超市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法院裁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在组织大规模购物的情况下,没有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入场购物秩序,未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的损伤负有主要责任,遂判令超市赔偿张某损失的70%,张某自行承担损失的30%。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焦点问题是超市是否应对张某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无论是到商场购物,还是到餐厅吃饭,或是到体育场活动,这些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作为一个开放的经营场所,经营者除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之外,还应当保障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以及潜在的消费者和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尽量避免其遭受损失。如果经营者在其合理的限度内未尽到以上责任,致使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失,那么其将在未尽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超市作为面向公众提供购物服务的企业,显然属于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安全保障义务通常包括:保障其经营场所的硬件设施符合安全经营条件,保障其一直处于安全的运转状态。还应当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作人员,以随时维持安全。在其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如果出现了不可避免的因素,可能给消费者造成不安全的隐患,那么经营者还应履行通知或警示义务,以降低损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另外,经营者还应当保障在自己经营场所内的消费者不受来自外界和第三者的侵害。
本案中,超市作为经营者,举办大规模的低价促销活动,应当预见到可能会引起大量市民抢购并造成人员拥挤的危险因素。超市应当事先做好购物规划安排,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以维持购物秩序和应对现场的一切突发情况。而实际上,超市并没有做好购物引导工作,没有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引导顾客,致使成群顾客无序入场、相互拥挤,并最终导致年老的张某在大量顾客拥挤的过程中摔伤,超市对张某的摔伤是负有主要责任的。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消费者或第三人有过错时,可以相应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张某作为一个成年人,见到当时拥挤的状况,应该预见将会出现的情况并尽量避免。而张某实际上没有尽到该注意义务,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其在主观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其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支持张某70%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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