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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陈某为结婚决定购买新房,他选中了南开区红旗南路一处商品房后,当即交纳了20000元定金,很快又先后交纳了11万余元的购房款,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准业主俱乐部房屋意向书》。开发商书面声明该房屋的入住时间为2006年4月30日。到了2006年9月,陈某共交购房款207700元,但还是未能入住。后来,陈某发现开发商竟将他购买的房屋卖给了别人,陈某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双方签订的《准业主俱乐部房屋意向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虽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范文本,但明确载明了所买卖商品房的“房号、购房的付款方式,购房单价、参考销售面积等”主要内容。法院最终判决:解除陈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准业主俱乐部房屋意向书》,开发商返还陈某已交纳购房款207700元和利息,同时开发商给付陈某赔偿金103850元。判决后,开发商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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