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些网络论坛流传名为《玫琳凯泄密资料之政府公关机密记录档案》的帖子,帖子中公布了数百位获赠玫琳凯化妆品的人员名单及详细个人信息,涉及广东省、广州市等地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也包括媒体人员。网帖还详细列举每个人获赠产品的清单及金额,礼品金额均在千元以下,最高的为998元。而经过记者对部门当事人电话核实,帖子内容属实。(4月26日《南方都市报》)
这一事件颇值得玩味!
我国是“礼仪之邦”,固然以精神层面的礼节、仪表为本,但物质层面的礼品、赠金,却也从来都是不可或缺的内容。关于这一点,玫琳凯对名单上那些人员的公关,大致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例子吧。只是,那些人士身份颇不普通,人们不禁要问:那些接受了礼品的公职人士如何给予玫琳凯以“礼尚往来”!
玫琳凯当然可以说,他们这只是一种推销手段,即希望那些人士今后多多购买玫琳凯产品;他们甚至可以说,因为那些人士之前已是玫琳凯产品的常客,所以,赠送便是一种酬谢了。但是,玫琳凯有无对非公职人士有同样的推销呢,抑或他们有无对非公职人士有同样的酬谢呢?关于这一点,目前没有什么说法。
受赠化妆品的公职人士应该有以下几种选择:如果他们没买过玫琳凯产品,今后去买就是了;如果他们曾买过玫琳凯产品,今后买与不买都可作为一种选择;然而,如果他们以前未曾买过玫琳凯产品,今后也不打算买玫琳凯产品,那他们如何给予玫琳凯以“礼尚往来”呢,恐怕就只能借助手中的公权力给玫琳凯开方便之门了。
也许有人会说,不应认为那些公职人士接受了赠品便有出卖公权之嫌。但是,我不能不想到一个名词,是“瓜田李下”,所以,我要坚持我的怀疑。
或者,这恐怕更是一种普遍性的怀疑。所以,我们才可以看到各国针对公职人员收受礼物不约而同做出严厉规定:新加坡,公务员接受礼品金额不得超过50新元,超过部分必须上缴或个人出资买下;德国,官员收受礼品价值不得超过50欧元,否则就要受到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韩国,官员一年之内收受与本人业务无关的礼品总额不得超过15万韩元,但不能接受与本人职业有关的礼金和礼品;法国,官员接受礼品最高限额为35欧元,超过部分必须归还赠送者,否则将受到法律处罚;加拿大,政府官员无权收受任何礼品,所有礼品都需要个人花钱买下,违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当然不要认为我国就忽略了这一问题。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只是,我国公职人员如何处理礼物、收受礼物的最高限是多少等,并未见明确的说法。(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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