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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退休工人。今年3月28日,我来到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就诊,大夫告知需要输液治疗14天。交费时,我发现“门急诊医疗费用清单”上列有一项“取暖费”,每天收取6元,14天共需要交纳84元,属自费范畴。由于普通家庭的暖气早在3月中旬就停止供热了,因此我感到十分疑惑。随即我询问了身旁的一位护士:“为什么医院的暖气还没有停止供暖?”这名护士表示暖气早就停了。后来我就此事分别咨询了河西区医保中心、卫生局、院方办公室和医院的财务科,都没有得到十分明确的答复,财务科的一位工作人员只告诉我暖气并没有停,而此时已是4月8日左右。我想知道,这样向输液病人收取采暖费是否合理?
李先生
附记:记者就读者李先生反映的情况与天津市物价局取得了联系,物价局责成有关部门对此问题进行了核实。通过调查了解到,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于2008年4月15日停止供暖,依据《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医疗机构取暖费应根据实际取暖日收取。门诊输液参照观察床可以收取取暖费,但由于不足4小时,费用应按半日计收。市物价局经调查发现,医大二附院多收患者取暖费42元,并已要求医院退回多收款项。
目前,该院已与读者李先生取得了联系,告知其到医院办理相关退款手续,李先生对这一最终处理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