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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前,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街锋泛国际小区内,一名业主与物业工作人员发生了冲突。物业人员称,在此事件中,他们的人员受伤,财产受损。业主则表示,物业方面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偷拍”,侵犯了他们的权利。此事件几经波折,至今未平,起因是社区内发生的一起丢车事件。
事件回放:一辆电动车引发正面冲突据介绍,4月24日,锋泛国际小区一位业主停放在7楼楼道内的新电动车被盗,发现后随即报给物业公司——港联物业。经查看小区监控录像得知,“盗车者”从小区正门进入,在楼内停留了半小时后骑车离开小区。物业公司劝业主报警,但业主认为应由物业承担责任,双方约定4月25日协商解决此事。4月25日,这位业主和家人来到物业办公室,双方僵持不下,这一过程被物业公司事先安放在书柜中的摄录设备全程拍摄下来。业主方被发现后,双方起了冲突。
据港联物业锋泛国际物业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这名男子出手打伤了项目经理及另一名工作人员,其中项目经理经医生诊断属“软组织挫伤”“头皮肿”。物业提供的现场录像显示,当天双方未达成任何协议。截至记者发稿时,此事仍在处理中。
港联物业:此事影响公司在小区的发展5月4日,记者来到港联物业锋泛国际物业中心,有关人士表示,此次事件发生后对物业中心的工作产生了恶劣影响,让他很担忧。
首先,该户业主自2005年12月30日入住后只缴纳了4个月物业费,属于公司准备清欠的8户之一,这种情况下,如果此事件不了了之,物业公司将很难在小区继续立足。其次,由于发生了身体冲突,物业中心员工对工作的安全性质疑。“我们以前的人员流动性很小,但这件事发生后已经收到了4名员工的辞职申请,他们觉得工作安全没保障,人格受到了侮辱。”这位人士表示,“新人一般需要3至6个月才能熟悉工作,这给我们提供优质服务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港联物业公司的法律顾问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电动车的保管责任的主体不是物业公司,因为双方没有就电动车的保管订任何条款,且电动车丢失后,物业人员建议业主报警处理,并承诺积极协助警方侦查。我认为,物业公司若已经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保证小区内的监控设施正常工作,保证秩序巡视员的巡视没有疏漏,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那么就是履行了相应义务,而不应对丢失的电动车进行赔偿。退一步讲,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该赔偿,也应采取协商或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当事业主:物业对我“偷拍”是侵权5月5日下午,记者致电当事业主,她表示,物业公司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没有表现出令人满意的态度。她认为自己的电动车放在7楼都被偷走,说明小区治安很成问题,“从监控录像上看,偷车的人从2门进去从1门下来,走了防火通道,这么长的时间物业巡视员竟没有发现。”这位业主对被摄录设备拍摄一事始终耿耿于怀。“他们事先安装好摄像头,让我感觉就像跳进了他们的圈套一样。他们凭什么‘偷拍’我?这是侵权,换了谁情绪都难免激动。”
律师说法:“偷拍”不一定构成侵权明扬长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仲凯认为,对物业公司拍摄的行为应该综合分析。在此事中,物业公司曾经有两个拍摄行为,前一个监控录像记录了小偷偷车的行为,后面的录像则记录了业主就电动车被偷与物业公司交涉的过程。前一个摄像头是在固定位置,是为了广大业主的利益与安全,针对不特定人员而设,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而后一个录像行为可以看作是物业公司专门为了与这个业主的谈判而设置的,谈判的场所是一间办公室,有一定的私属性。由于事先没有被告知,也就是“偷拍”,业主觉得权利受到了侵犯,是很正常的一种反应。
探讨物业公司是否侵权,还要看物业公司录像的目的是什么。业主有可能被侵犯的是肖像权和隐私,肖像权的被侵犯一般要以“营利”为目的,而隐私被侵犯一般要有“传播”行为。这个事件中,由于录像的行为被业主当场发现,传播或者对业主肖像的诋毁事实上不可能,也无法因此判断物业公司有无此目的。物业公司很可能是出于取证的考虑,为双方纠纷的解决找到依据。根据我国有关民事诉讼法规,未经允许的录像和录音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有前提,这种录像或者录音是要出于保护自己利益的目的,而且不能侵犯对方的利益及隐私权利。在这个前提下,未经对方允许的录像行为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