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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2007年,游客张渊带着妻子和8岁的女儿跟随旅游团到一生态旅游区旅游。下午2时,突然刮风下雨,他们在景区主干道附近躲雨时,一棵约有200年树龄的马尾松忽然折断,树干砸中了包括张渊在内的4名躲雨的游客。据张渊妻子吴女士说,当时他们立即打景区电话及110、120报警求助,十几分钟后,景区管理人员赶到,但没有叫医护人员过来,也没有担架等救护设施。约1小时后,救护车赶到现场,最终未能挽回张渊的生命。经法医鉴定,张渊是被树干砸压致严重的颅脑损伤和血气胸而死亡的。事后吴女士将景区告上法庭。
[法院裁决]
法院查明,气象台曾经对事故日飑线(一种范围较小、生命史较短、气压和风的不连续线)的发生报过预测,在此情况下,景区没有事先采取措施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遂判令旅游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景区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女士提出,气象台曾预报事发当日午后有暴雨,天气是多云转雷阵雨,而景区依然开放并且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应承担未预警和防备的主要过错。
景区辩称,当时正遭遇飑线,而景区刚好处在飑线的路径上。飑线是一种常在春季出现的灾害性天气,过境时速可达70至100公里/小时。位于主干道旁边那棵200年古树是被飑线刮断的,从而导致受害人死亡,属于无法预料的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公共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保障进入其场所范围内的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表现为,景区应当对园区内的各种景观(包括本案涉及的古树)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其处于安全状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景区从事的是经营性活动,以林区作为观光内容之一,作为树木的管理者,负有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折断伤人的那棵马尾松曾有折断的情况,景区应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或砍伐等措施,而景区却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故其应对其管理的马尾松折断致人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本案被告以飑线为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不具有信服力。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事件两方面。本案引发事故的飑线虽然也属于自然现象,但却不能界定为不可抗力,因为在飑线发生之前,气象台已经对景区天气进行了明确预报。该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景区未能按规定关注天气预报的过失造成的,其本应根据天气预测适时作出防护措施保护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而其并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因此该飑线不能界定为不可抗力从而成为景区免责的理由,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