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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多方位、多角度的开展调解工作,成功促成一起特殊类型侵权纠纷案和解,日前被告已主动履行协议,保证原告能够继续得到治疗。
2008年1月25日晚,原告李某与其父骑自行车从河东区万东小马路向顺航路方向骑行,在经过一段非正式道路的土路时,由于被告某供热公司负责管理的供热井井盖缺失,原告摔倒受伤。经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为:鼻面部严重撕裂伤、口腔颌面部撕裂伤、双眼睑撕裂、泪小管撕裂、双鼻骨、上颌骨突、鼻中隔粉碎性骨折,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前期医疗费用共计26380.91元。原告母亲系残疾人,因原告住院治疗使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案件受理后,庭领导极为重视,指派业务精湛的法官承办此案,收案伊始即开展调解工作。并聘请在医疗机构从业的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发挥陪审员的专业知识特长,使庭审调解有的放矢。同时还邀请河东区人大代表旁听此案,休庭时,多名旁听的人大代表主动做被告工作,希望被告对原告给予救助。虽经多方调解,被告仍对原告是否在缺失井盖处摔伤产生合理怀疑。为慎重处理此案,合议庭休庭后到原告就医处调取原始就医证据,承办人和庭领导带领被告方查看出事现场,并一起到原告家中进一步做双方的调解工作,陪审员从医学专业角度对此案进行分析解释使当事人更加清晰明了。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被告消除了疑虑,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今后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对被告积极赔偿表示感谢,而被告对原告所受伤害深表同情。调解中双方争相承担诉讼费用。现被告方已主动将应付赔偿款的支票交到法院。
本案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细致入微的工作表示满意。虽然原告的伤害已经造成,但通过成功调解,原告今后的治疗能够得到保障,实现了案结事了,案结事好,受到河东区人大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