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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员在施工时意外被货车撞伤致死,其家属提起赔偿诉讼,但状告的并不是肇事方,而是死者的雇主。日前,天津市东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雇用关系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由雇主或第三人承担责任,据此,一审判决被告雇主赔偿原告方19万余元。
去年12月20日,来自内蒙古的中年男子卢某受雇主董某雇用,在本市东丽区机场货运路进行排水管道施工。施工过程中,苏某驾驶东风牌货车从该处经过,意外将卢某撞伤,后卢某在被送往医院救治途中死亡。悲剧发生后,卢某的妻子、母亲及一双儿女诉至法院,向雇主董某索赔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等计41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董某表示原告所述情况属实,但认为其起诉的费用超出了法律规定,不应赔偿其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卢某在从事雇用活动时,被案外人苏某驾驶车辆撞伤致死,二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作为雇主的被告予以赔偿。原告要求死者雇主董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