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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骑三轮车行路时,一阵大风将其车上的木板刮起,恰巧砸到了一个路人头部,致其受伤。受伤路人遂将该男子及其雇主一并诉至法院,索赔损失。鉴于该事故是男子从事雇用活动中发生的,河西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雇主赔偿受伤路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8700余元。
去年4月26日12时许,在本市打工的河北省男子沈某正骑着三轮车沿河西区解放南路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突然间,一阵大风将该三轮车厢内的一块木板刮起,正砸在了后方与沈某同方向骑自行车的顾某头部,造成顾某“右额凹陷性骨折,右额皮下血肿,脑脊液鼻漏”。当月30日,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事发当时,沈某是在为雇主陆某送豆腐回程的路上,顾某据此将沈某及陆某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误工费、陪伴费共计1.4万余元。
诉讼中,被告沈某表示,事发时其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只是由于大风的原因给顾某造成了伤害,所以只同意赔偿顾某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陆某则称,虽然沈某是其雇员,但事发时沈某已经下班了。而且事发后,自己为顾某垫付了相关治疗费用,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被告沈某应对原告顾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该事故是沈某为被告陆某送豆腐回程路上发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沈某是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发生的事故,故陆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沈某在事故中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顾某损害的情形,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