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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市纠风办、市委教卫工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新闻出版局等七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天津市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各类学校收费行为,要求学校收费透明公开,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教师有偿家教和搭售教辅材料等行为,都在禁止之列。
《意见》规定,中小学生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严禁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学科练习册应正式出版。
今后,各级各类学校在收费前,要采取公示牌、公示栏的方式,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举报电话进行公示。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教育乱收费案件,不但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改制初中今年停招
为体现义务教育的普惠性和公平性,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本市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均衡发展;除民办校外,改制初中今年全部停止招生。刚刚出台的《天津市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收费都有明确规定。
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本市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享受免收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本市学生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有正式学籍。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后,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即:符合相关规定的学科练习册以及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继续对改制初中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市内六区均可有1至2所改制初中,依法规范成为民办学校,其他改制初中2008年全部停止招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今后不再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公办学校不得通过“校中校”、“校中班”或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向学生乱收费。民办学校必须坚持依法规范运作,独立办学,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民办学校承担政府委托义务教育任务的,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执行。
中招录取有章可循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得超过当年招生计划的25%
公办高中严禁招收借读生和旁听生
中职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招生收取回扣
今年的初中毕业生学习考试即将进行,刚刚出台的《天津市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得超过当年招生计划的25%,严禁招收借读生和旁听生;中职学校不得通过中介和个人非法招生,不得在招生中收取回扣。
《意见》要求,各级教育部门、招生办公室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市教委下达的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和市物价局、财政、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坚持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结果和招生收费标准四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严格限制择校比例和收费标准。招收择校生要以学校为计算单位,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总数的25%。按照报名学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一次招满。严禁各区县和学校突破计划招收择校生;严禁学校招收借读生和旁听生等。
中等职业学校不得提前进入普通中学进行招生宣传,干扰初中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前招生;也不能通过中介和个人非法招生,或无档录取。有初中毕业生的学校,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部门之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提供生源和初中毕业生信息;不得通过向中等职业学校推荐生源收取费用;不得限制和强迫初中毕业生选报志愿;不得扣押有关学校录取通知书;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在招生中收取回扣。
民办高校莫乱集资
《天津市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今年本市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民办高校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
《意见》要求普通高校、独立学院、高职院校加强招生收费的制度建设。各学校要在招生录取、教育收费、收费公示、资金管理、监督检查、违纪处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投诉举报“六公开”。各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住宿费,严禁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之外的任何费用,专升本(含高职升本)学生与相应专业普通本科生收费标准相同。
切实加大对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杜绝超计划招生,加大对非法招生中介的打击力度,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规范民办高校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的乱收费行为。严禁民办学校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严重违反规定收费、集资的,要追究学校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