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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与银行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提供虚假的会计报表等资料,骗取贷款400万元,虽然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但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日前,河西区法院依法对其处以刑罚。
50岁的郑某自1997年起担任本市一家仪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3年9月因犯票据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郑某采取欺骗手段将本公司注册资本虚假增加到1200万元,并于同年3月骗取了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同年年初,郑某及李某(另案处理)在一家银行为公司办理贷款业务时,通过关某(另案处理)结识了时任该银行天津分行信贷经营部信贷员陈某(另案处理)。郑某承诺在公司取得银行贷款后,按贷款额的10%给李某、陈某和关某钱款。后郑某及李某向银行提供公司虚假的会计报表、购销合同、固定资产、销售发票及虚假增资的验资报告、营业执照等材料,并以本市一家置业公司的土地作为抵押担保,以购买原材料的名义申请贷款。陈某在明知仪表公司为了取得贷款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为了获取贿金而予以纵容、包庇。2002年3月29日,郑某代表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了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骗取贷款400万元。后郑某将该贷款中的60万元作为“好处费”支付给了李某、陈某、关某三人,将贷款中的23万元支付给了上述置业公司,余款分别用于偿还个人及公司债务。公安机关接举报后,经侦查成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合同诈骗罪,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20万元;连同原刑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