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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被村里推荐上大学的青年,在就学期间因交友不慎犯下抢劫罪。本市河北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考虑到该青年主观恶性不深,是从犯、偶犯等情况,对其作出了缓刑判决,并于日前亲自将其送回在河北省农村的家中,还与其家人和村委会一起商定帮教措施。
今年20岁的邵伟(化名)家在河北省农村,根据国家开展的“一村一名大学生”的优惠政策,此前被推荐到河北省一所大学的农村发展学院学习。然而,因为从小在农村长大,性格内向的邵伟并不适应集体生活,与同学相处很不融洽。2007年年底的一天,邵伟一个人到火车站附近散心,与三名青年不期而遇。这三名青年和邵伟搭讪后聊了起来,并鼓动邵伟和他们一起“玩儿”。邵伟不知这三人均是不良青年,竟不自觉地引为同路人。12月13日19时许,邵伟在上述三人的怂恿教唆下一同来到本市河北区,采取持刀威胁、捆绑的手段,合伙对一家美发店实施抢劫,抢得1000余元现金及一部手机。抢劫过程中,邵伟负责望风、助威,未直接致害被害人,抢劫后也未分得赃款。邵伟作案后心里惴惴不安,于转天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使上述抢劫案得以侦破。
邵伟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其有自首情节,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是从犯,应减轻处罚。同时,邵伟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5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是,邵伟作为外地人是否具备缓刑条件?缓刑后的监管能否落实?河北区法院刑庭副庭长付兰荣介绍说,一般对于本地被告人,便于考察缓刑条件,监管也好落实,但对外地被告人的情况很难掌握,考虑到一旦被告人回到原籍会出现脱管现象,重新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法院往往不得已会判处外地被告人实刑,结果导致同等条件下的被告人出现不同的判罚。对于邵伟这名有挽救希望的青年,审判人员认为不能一判了之。于是,庭审后,法官协同检察官一同赶赴河北省邵伟所在的学校,了解到邵伟在校期间表现尚可。考虑到邵伟实施抢劫主观恶性不深,是初犯、偶犯,同时具备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合议庭最终判处邵伟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宣判缓刑后,如不及时将被告人送回原居住地接受监管,就失去了适用缓刑的意义,同时也达不到教育目的。宣判后三天,法官和检察官共同驱车将邵伟送回原籍。在与当地派出所办理交接、监管手续后,一行人又马不停蹄地赶往邵伟的居住地,与其家人及村委会共同商讨帮教措施。邵伟的家人看着自己犯罪的孩子被送回家来十分感动,直说法院救了他们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