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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乘客不主动让位的,驾驶员、售票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其乘坐;此外,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不让座乘客处以50元罚款。(7月3日《河南商报》)
先在文字上挑一挑毛病。当要求他人停止某项行动时,才是劝阻和制止。当要求乘客让位时,何来“进行劝阻和制止”?
只要乘客买票上了车,就相当于和公交公司形成了一个契约。乘客有权利选择在空位坐下,而公交车则有义务把乘客送到相应的站点。在这个期间,让座绝不是乘客的义务。没有任何人有权强迫让座,更遑论将其赶下车以及处以罚款了。否则,那便是对法律的公然侵犯。
即使有了这么一个规定,又如何执行?选择让谁来让座?又选择把谁赶下车并罚款?要知道,在一个公交车上,有座的是很多人啊。但如果你为了没有人给一位老人或孕妇让座,便把全车所有有座的人都赶下车,恐怕就更荒唐吧。所以,这样的规定纯属胡闹。(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