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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通讯员张志顺):7月13日,天津市市容委、市建委、市交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政公路管理局七委局联合发出通告,进一步加强本市散体物料运输和建设工程废弃物收运处置管理。
通告规定,自8月1日起,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从事建设工程废弃物运输服务作业的企业,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废弃物经营性运输服务。
凡从事建设工程废弃物运输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工商法人执照,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存放场所;运输车辆必须是加盖密闭式并标有“建设工程废弃物运输专用”字样的车辆;具有交通部门核发的散体物料运输资质的《道路运输证》;具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具有防运输撒漏和扬尘污染的措施;有与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处置协议;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对发生道路撒漏、扬尘和车轮带泥污染的建设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并限制其下一工程项目的开发,对总承包企业停止投标资格,同时,取消工地评选市级文明工地的资格。对超载、违反装载要求、未按规定设置密闭运输装置和密闭装置破损、封盖不严造成撒漏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情节严重者,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