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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获悉,该中心昨日开通了工伤保险专家热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的有关负责人做客12333,与市民和用人单位进行直接对话。针对热线咨询的热点问题,昨日专家给出三个方面的政策解析。
未参保单位及时补缴保险费
根据《关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在2007年12月31日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2008年8月1日以后,到其坐落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费补缴手续,从2008年1月开始为全部职工补缴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在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应到其坐落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办理工伤审核登记及相关手续。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在2008年6月30日前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2008年7月1日以后的工伤保险待遇(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
民营企业也能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文件规定,凡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均可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上医疗、工伤综合保险,该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市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实行综合费率制度,具体标准为2%,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给农民工的全部工资报酬确定,其中农民工本人工资报酬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综合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工伤医疗费票据丢了也能补
根据热线咨询的热点问题,服务中心提醒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工伤医疗费票据。如果不慎丢失,参保人员应立即到出具票据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票据丢失的相关证明。工伤职工应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原始收费票据存根联复印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可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