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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乘客对本市地铁票价计价方式提出异议,认为多收自己1元费用。与地铁公司交涉不成后乘客提起诉讼,要求地铁公司退还1元车费。今天上午,本市和平区法院对这起“一元官司”作出宣判,一审驳回了乘客诉请。
2008年6月21日下午,原告洪某在洪湖里地铁车站自动售票机购票,乘坐地铁从本市洪湖里站前往海光寺站,票价3元。原告诉称,地铁运营公司在洪湖里站客服中心公示,乘坐5站以内(含5站)收费2元。而自己所乘坐的区间共5站,票价不应是3元。地铁员工解释,乘坐5站包括“上车站”。原告认为公共交通计价方式应以“位移站”为标准,不应包括“上车站”,收费3元不合理,要求退还1元车费。地铁员工以公司有规定为由拒绝退款。为此原告对本市地下铁道运营有限公司提出起诉,要求退还多收取的1元车费。
法庭上被告辩称,其完全是依照经市政府批准、市物价局下发文件收取地铁运费。市物价局经听证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于2005年12月28日下发了《关于天津市地铁1号线实行票价的通知》,明确规定:“起步票价为乘坐5站以内(含5站)每人每张2元,乘坐5站以上10站以下(含10站)票价每人每张3元。”同时,通知在附件中规定的站点区间票价中,站点的计算均包括起乘站。原告从洪湖里站乘至海光寺站,共计6个站点,应收取3元。对此,被告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地铁车票价格属于公用事业价格,应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被告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是地铁票价的制定部门,且根据《价格法》和建设部《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运营单位应依法执行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被告已严格执行由天津市物价局依法制定的地铁票价,并履行了对地铁票价的公示义务。同时,被告在与原告的客运合同成立后,依合同约定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不存在违法违约行为。至于原告对地铁票价计算方式和计站方式所持的异议,不属于法院调整范围,原告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起步票价为乘坐5站以内(含5站)每人每张2元,乘坐5站以上10站以下(含10站)票价每人每张3元。”拷问法官良心如何理解?
0=1.0=1.............0=1..HT.??????????????????????????
地铁玩弄文字游戏.法官荒唐0=1.
很可笑的如此说法,那我们市民到站台乘车上车人多,下来在等下一趟就算乘一站了.初始站是以公里计算还是以站名计算.请问法官0=1吗?
按照法官的判决,我们上批发农贸市场没买卖农产品出门也得交管理费了.这是什么逻辑.希望法律要对现实负责.
很可笑的如此说法,那我们市民到站台乘车上车人多,下来在等下一趟就算乘一站了.初始站是以公里计算还是以站名计算.请问法官0=1吗?
应该重新表明乘做起点到止点只要包含五个站名就是五站。
官办的法院自然保护官办的地铁!
判决是没有问题,这怎么能够打民事的违约呢?应该打行政诉讼啊。告物价局计价方式存在误解。
地铁公司牛就让他牛去吧,大不了我们不坐,反正现在地铁运营什么情况大家都清楚,总有不牛的那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