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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读者李女士:我们一楼的住户将她的住房改成了一个卖烧烤的小店,并且没有工商执照,请问该住户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答复:根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使用房屋的行为应该禁止:
一、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二、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三、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四、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
五、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违反规定使用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照章处以一千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