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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纷纷行动 律师提示“理性维权”
近日有多名农民工向本报反映“干完活长期领不到工资”。记者随即展开调查,发现在各区县劳动监察部门的积极协调下,不少“讨薪事件”都已取得积极进展,而本市着力推行的“开工前交纳保障金”的制度也确实发挥了相当重要的功效。对那些至今仍然无“实质进展”的讨薪事件,本报也希望在各方的推动下能尽早解决。
“实打实”的保障金制度
9月初,来自四川雅安的农民工刘某等人向本报反映,他们一行50余人从今年6月8日起便在塘沽区某楼盘打工,并跟房地产公司正式签署了合同。“总共的工程款是70余万元,到现在工程结束却只给了我们3万元,工人们想回家了,就一次次地去找。每一次,公司的态度都很好,但就是两个字‘没钱’。我们理解公司的资金面紧张,但是拿不到钱还要在这里花钱这个事实我们无法接受,说真的,我们当中不少人都想早日拿到钱回家,在冬季到来之前修缮房屋……”
为了早日拿到工资,他们先后来到塘沽区劳动局和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信访办等单位寻求帮助。在本报调查过程中,欠薪方口头表示“应该发,但最近确实是没钱,正在积极筹措”。9月16日,刘某再度致电本报表示感谢:“塘沽劳动局的领导到工地去了,告诉我们有一个保障金制度,说开发商在开工前押了一些钱,现在从这其中给我们垫付了相当的一部分,我们基本上能解燃眉之急了。剩余部分,公司领导也书面承诺了一个期限,我们也理解。应该说,问题解决了,能这么心平气和地拿到钱,说真的大家都很高兴。”
9月8日,本报还接到静海县农民工刘某某的反映,称自己在西青区大任庄村参与了一个外地包工头承包的污水处理项目,自己主要是修排污池,没想到工程完了拿不到工资。记者随即与有关单位联系,西青劳动局监察科也展开协调工作,9月17日刘某某答复本报已拿到一半欠薪,剩余部分正在协调中。
讨薪遭殴打陷困境
一条“实打实”的政策,让农民工兄弟追回部分“理所当然”的劳动报酬,却让朴实的他们无比欣喜——或许,只有切身感受到他们拿不到钱时的艰辛,才能体味如此“反差”的内在缘由。
9月8日,记者还接到在东丽区华明镇打工的内蒙古籍农民工盛某等人的反映,称讨薪时遭遇了殴打。“我们没有合同,但是合作过多次了,没想到这次要工资这么难。这一次,我们30多个分别来自青海、内蒙古、河南等地的农民工听一位浙江包工头余某的招呼,到华明镇一个大型地产项目做活。余某上面也是来自浙江的大包工头,我们叫他李老板,他承包了5栋楼的钢筋、木工和混凝土工程,我们主要是做钢筋的,当时口头商定是每平方米21元,每个月10日根据工作量结工资。从3月6日一直干到7月末,李老板断断续续欠钱,最后还欠我们5.5万……9月6日,按约定我们再次去讨要工资,几位老板都在,没想到结工单据都写清楚了,还是说没有钱。这下子,有些工人不干了,与他们发生了口角。后来他们那一方就打电话,叫来了50多个人,把我们打了,我们及时拨打了110,我们几位讨薪的农民工都受伤了……”
记者从公安东丽分局获悉,事实基本如盛某所述,当时警方接110后及时出警,已将参与斗殴伤人一方的15位嫌疑人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目前受伤人员在医院接受治疗,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东丽区劳动局监察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虽然是受害一方,但依然呼吁农民工讨要薪水时要尽量“保持冷静、有理有据”。同时,监察工作人员还表示“此事目前正在积极协调处理中,由于我们区‘保障金制度’还没有批复采用,所以无法提前垫付,只能靠我们为数不多的工作人员一次次到工地协调。又因为工程涉及到多次转包的问题,反映人只提供了掌握的部分情况和结工单据,我们调查起来确实有很大困难,但一刻也没有松懈……”
“讨薪行动”如何维权?
毫无疑问,农民工讨薪难,农民工的权益如何维护,已是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一个不小的问题。那么,各方面,如何在这一“讨薪行动”中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记者采访了本市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廷斌。
首先,我们提倡理性,要尽量避免极端化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为这往往无助于解决问题。客观上说,农民工讨要工资等权益的保护,还需要农民工群体法律意识的提高。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行政救济,二是司法救济。行政救济途径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效率高——鉴于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社会影响性,各级政府尤其是天津市政府,已经将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列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很多区县、很多部门都出台了相应的措施,农民工借助行政部门力量,通过行政机关向拖欠工资的单位施压,能够快速地解决拖欠问题。比如,本案中在塘沽打工的农民工就因为“保障金制度”拿到了部分工资。
所以,农民工如果能灵活借助行政救济,就能收到有效的成果,但有时候也需要司法救济,即通过劳动仲裁或司法诉讼解决拖欠工资的方式。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从实体上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程序法的角度明确了劳动者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结合上述两部法律,徐廷斌律师认为广大农民工应该普遍认识到其中的关键4点,来依法维权:
其一,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明确了“仲裁前置”的司法程序,即诉讼前需要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而劳动争议仲裁是不收费的;其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农民工以用人单位打的工资欠条,即我们俗称的“白条”为证据,也可依法起诉讨要工资;其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举证责任分配上作出了有利于农民工的规定,根据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其四,《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则要支付双倍工资。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农民工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依法索要双倍工资,合法保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2009年腊月二十六,云南安宁某楼盘都讨不到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