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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小学都没上完的少年,盗窃他人汽车牌照敲诈,29人先后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日前,该少年被以敲诈勒索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8年3月至4月间,16岁的贵州少年张强(化名)单独或伙同他人,趁夜深人静之时,盗窃他人机动车牌照,并将手机号留在汽车雨刷器上,敲诈钱财。采用上述手段,张强等人分别在本市和平、河西等区的居民小区内,盗窃了29名被害人的机动车牌照,借机敲诈钱财合计6050元,赃款全部挥霍。经被害人报案,警方根据线索将张强抓获归案。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张强犯罪时未满18周岁,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赃款被全部挥霍,依法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张强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张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已综合考虑了张强从轻及从重的情节,量刑适当,由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