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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从广东运往北京的奥运物资在抵达天津港后,因船方和货方对“滞期费”争执不下,船方扣留了该批物资。天津海事法院及时采取措施,快速解除了对货物的留置,首先确保货物安全运抵北京,再在实体审理中彻底解决船、货两方的纠纷,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赢”。
2008年6月,专门供应北京奥运会的一批原油物资在抵达天津港锚地时,因泊位紧张,船舶滞留了16天半。其后,因与货方对产生的滞期费金额存在很大分歧,船方采取留置措施,扣留了全部2000吨润滑油。7月4日,船方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货方支付滞期费33万元。眼看奥运临近,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情况紧急,于是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特有规定,及时作出“海事强制令”,使得货物立即卸船,迅速运往北京。之后,案件才转入实体审理阶段。船方除要求赔偿滞期费外,还提出了赔偿因扣留货物发生的10多天延滞船舶运营损失及等待靠泊损失的主张。
8月4日,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起草运输合同时约定滞期费每天2万元,后来,货方单方面更改为每天1万元。运输中,因船舶滞留天津港,双方就滞期费产生争议。法院认为,货方在更改滞期费率的合同条款后,船方并没有提出异议,而且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应视为船方对更改合同条款已经认可。而船方留置货物时,要求货方按更改前的滞期费率支付滞期费,增加了货方的困难,并客观上延长了留置期间,故其对货方拒付滞期费、延长留置时间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9月16日,天津海事法院作出判决:扣减船方造成的损失后,货方赔偿滞期费损失20.4万元。
此案如果任由当事人留置货物,待到诉讼程序完结再释放货物,可能影响北京奥运会诸多环节的正常运行,损失不可估量。而依法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先行强制放货,之后再通过审理解决纠纷,既争取了时间,又依法办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